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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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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章程

 供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Yuyao Power Tools Association(缩写YP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电动工具(园林工具)整机、配件生产的制造业以及为行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坚决拥护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团结、互助、自律、共荣”的办会精神。

第四条 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管理,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上受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指导,并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余姚市阳明西路1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质量品牌意识,推进标准制订、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提高整体素质,确保行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2、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调查研究,探讨行业发展方向,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
        3、反映企业和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并监督执行。

        4、组织行业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培训、考察等活动,编发行业有关资料,加强技术协作和交流。
        5、组织开展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公益活动。
        6、搞好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好参谋和桥梁纽带作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事项。

7、组织行业产品展览会、展销会,并代表行业参与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协会会员:凡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工具 (园林工具)整机、零部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服务企业、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申请和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本协会根据特殊情况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吸收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
、有权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协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平等、民主协商的原则,入会和退会应办理有关手续,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4、推荐、任免名誉会长和顾问;

5、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每届协会(理事会)任期五年,每两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行使其职权;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3、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及工作计划;

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任免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6、审查决定会员入会和退会申请;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秘书长主持、负责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日常经费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和发展情况,可以成立专业分会或设立乡镇分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依法兴办经济实体和开展有偿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收费标准;

会长单位20000/年;副会长单位10000/年;理事单位5000/年;会员单位1000/年。个人会员暂不收费。会费收缴时间定于每年十一月,要求在十一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需符合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规定,必要时经理事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要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更换法人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九年十一日第五届会员大会修改和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