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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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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在本申请所包括商品或服务上的生产和经营,共同维护和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誉,保护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余工联+图形”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证明“电动工具(园林工具)整机、零部件和配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商标权属于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的成员。

第二章  “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程序

第四条 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

第五条  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  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

    (一)申请领取《集体商标准用证》;

    (二)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三)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合格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条 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二)接受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四章  “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是“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组织、监督按本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

    (三)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维护“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专用权;

    (六)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将使用该集体商标成员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十三条  非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        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产品检验、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维护余姚市电动工具行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使用“余工联+图形”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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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人盖章)